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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一)乐山市境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成立会员分布、活动地域跨本市2个及以上县(市、区),会员分布某个县(市、区)数量不超过会员总数的2/3,申请名称与其会员分布、活动地域、业务范围相一致的跨县区行政区域社会团体时。
(二)乐山市境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成立会员分布、活动地域在本市1/3以上的县(市、区),会员分布某个县(市、区)数量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2,申请名称与其会员分布、活动地域、业务范围相一致的全市性社会团体时。
注:1.会员分布,或活动地域跨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的,请到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民政厅窗口咨询办理。
2. 会员分布,或活动地域在本市某个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的,请到会员分布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咨询办理。
二、法定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第七条 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三、申请条件
(一)有业务主管单位并经其审查同意;
(二)有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单位会员(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个人、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三)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六)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符合条件的活动资金;
(七)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八)自登记管理机关名称预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四、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详细要求 |
备注 |
(一) |
成立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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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明拟成立社会团体的背景、理由、性质、宗旨、主要业务、活动资金及来源、住所、会员及分布情况等,于规定时间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满足成立登记的条件;发起人签字或发起单位盖章。A4纸打印,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
按范本书写。一般社团发起人(发起单位)不低于3人(个),行业协会商会发起单位不低于5个。 |
(二) |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 |
明确同意该社会团体成立,明确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明确其开展活动的主要业务范围;直接登记类的不提交。原件1份。 |
见示范文本 |
(三)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等 |
A4纸打印,每表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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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 |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由选举产生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加盖印章。A4纸打印,原件3份,附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
按示范文本书写 |
(五) |
住所使用权证明 |
住所使用权证明A4纸打印,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1、租赁的住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2.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住所:提供房产所有者证明(应详细说明使用面积、使用期限、所在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如为其他组织或个人租赁后无偿提供的,提供租赁者的证明(应详细说明使用面积、使用期限、所在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租赁合同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涉及需提供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供复印件并由产权单位盖章或所有权人签章。 |
住所使用权证明按示范文本书写。 |
(六) |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
资金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应为货币资金,应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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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会员名单 |
须个人会员签字、单位会员盖章。A4纸打印,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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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社会组织成立基层党组织承诺书》 |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A4纸打印,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
按示范文本书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