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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申请利用非国有资产在乐山市境内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申请成立登记时。
二、法定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第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主席令第八十号)第十八条:“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第十八条:“民办学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办学许可证;(三)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四)学校章程。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程序”。
三、申请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六)由单位举办或由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由个人举办,举办者应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具备法人条件。
四、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详细要求 |
备注 |
(一) |
成立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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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明成立的必要性,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的基本情况及成立后可发挥的作用,宗旨、业务范围、开办资金及来源、举办者情况介绍等;由举办者签字或举办单位盖章。A4纸打印,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
按示范文本书写。 |
(二) |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 |
明确同意该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明确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明确其开展活动的业务范围。原件1份。有执业许可证的附批准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 |
直接登记类的不提交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 民办教育机构可以不提供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只提供办学许可证。 |
(三)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等 |
A4纸打印,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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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及理事会通过的章程 |
选举产生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A4纸打印,原件3份,附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
按示范文本书写。 民办教育机构不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
(五) |
住所使用权证明 |
1、租赁住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2.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住所:提供房产所有者证明(应详细说明使用面积、使用期限、所在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如为其他组织或个人租赁后无偿提供的,提供租赁者的证明(应详细说明使用面积、使用期限、所在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租赁合同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住所使用权证明A4纸打印,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
按示范文本书写。取得的执业许可证标明住所的,可以不提供住所使用权证明材料。 |
(六) |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
开办资金不低于行业规定最低标准,行业没有规定的,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应为货币资金,应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原件1份。 |
申请人在取得执业(办学)许可证前已向执业(办学)许可证审批部门提供过验资报告,并在执业(办学)许可证上标明开办资金的,可以不提供验资报告。 |
(七) |
《社会组织成立基层党组织承诺书》。 |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A4纸打印,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
按示范文本书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