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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乐山市民政局登记成立的慈善组织(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即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申请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时。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申请条件
(一)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2.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3.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
4.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慈善组织有3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
6.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7.社会组织评估有效期内,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
8.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
9.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二)《慈善法》公布前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以登记日作为满二年条件的起算点,登记满二年,经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按照上述条件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三)《慈善法》公布前登记设立的公募基金会,凭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向登记的民政部门直接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四、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详细要求 |
备注 |
(一)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请书 |
A4纸打印,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
按格式文本书写。 |
(二) |
财务审计报告 |
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前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报告中应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原件1份。 |
式样见示范文本 |
(三) |
理事会会议纪要 |
参会理事签字,加盖公章。 A4纸打印,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
按示范文本书写。 |
(四) |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
原件1份(直接登记的不提供)。 |
式样见示范文本 |
(五) |
取得3A以上社会组织评估等级证明文件 |
不提供,由登记管理机关直接调取证明文件。 |
申请的公开募捐资格时间在证明文件有效期内。式样见示范文本。 |
(六) |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文件 |
原件或复印件1份,复印件须标注“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发文单位公章。 |
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时间在证明文件有效期内。式样见示范文本。 |
(七)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申领表 |
A4纸打印,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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