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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乐山市民政局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乐山市民政局福利彩票公益金 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2-09-28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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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自治县民政局,乐山高新区社会管理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乐山市民政局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乐山市民政局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已经市民政局2022年第39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山市民政局

2022年9月26日

乐山市民政局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乐山市民政局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管理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四川省民政厅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四川省民政厅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和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利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福彩公益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彩票公益金补助乐山市和地方留存彩票公益金中由市民政局负责分配使用的,用于社会福利和相关公益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福彩公益金使用应当遵循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主要用于资助:

(一)老年人福利类项目。用于符合宗旨的养老服务业发展项目。

(二)残疾人福利类项目。用于符合宗旨的残疾人康复救助、残疾人福利机构建设等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三)儿童福利类项目。用于符合宗旨的困难儿童医疗康

救助、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建设、未成年人关爱保护等儿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四)社会公益类项目。用于符合宗旨的殡葬服务体系建设、慈善捐赠体系建设、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等以及根据工作需要,经民政局商财政局确定的其他社会公益类项目。

具体包括:社会福利基本设施建设项目(含改扩建和维修改造);社会福利基本设施设备购置项目;社会福利类、社会公益类服务项目;符合宗旨的培训、评估、标准体系等能力建设项目;符合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

第四条福彩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坚持“中省市统筹、一个盘子、优选排序、补缺补短”规范,做好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统筹衔接。

第五条福彩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权责明确、分级负责,依法管理、规范使用,公开透明、监督问效”的原则,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实行归口管理。

第六条市级单位使用福彩公益金支出项目纳入民政局部门预算管理;上级补助市、县(市、区)福彩公益金支出项目纳入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民政局规划财务科负责福彩公益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统筹协调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福彩公益金管理制度;

(二)牵头组织福彩公益金的预算编制;

(三)审核福彩公益金分配方案,将民政局按规定程序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商市财政局后报请市政府审批;

(四)牵头组织福彩公益金绩效管理工作;

(五)配合开展福彩公益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六)牵头组织报告中央、省级和市级福彩公益金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并做好福彩公益金信息公开工作;

(七)承担局机关福彩公益金项目的报销管理和财务核算等工作,以及民政厅和民政局领导交办的其他福彩公益金管理工作。

第八条相关科室负责本业务领域福彩公益金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报科室主管的福彩公益金分配建议方案并开展项目申报、评审等工作;

(二)组织开展科室主管的福彩公益金绩效管理工作并撰写绩效自评报告;

(三)组织开展科室主管的福彩公益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四)配合公开福彩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和执行情况等信息;

(五)承担民政厅和民政局领导交办的其他福彩公益金管理工作。

第九条民政局机关纪委主要职责是:

(一)对福彩公益金分配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纪律监督;

(二)依法对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单位、组织和个人进行查处,通报违纪违法情况。

第十条县(市、区)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级福彩公益金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福彩公益金补助项目的申报、使用、绩效自评、整改落实等工作;

(三)向上级报送福彩公益金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并做好福彩公益金信息公开工作;

(四)上级民政部门布置的其他福彩公益金工作。

第十一条福彩公益金使用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福彩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程序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和按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工作;

(二)规范使用福彩公益金,确保专款专用;

(三)按规定对福彩公益金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四)向上级报送福彩公益金使用情况,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接受监督管理;

(五)开展项目绩效自评,报送绩效自评报告;

(六)开展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报送整改落实报告;

(七)对外公开福彩公益金项目使用情况相关信息。

第三章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福彩公益金预算编制应遵循“以收定支、分级负责、专款专用”的原则,福彩公益金支出根据福彩公益金收入情况,按规定用途安排,要统筹规划,注重效益。福彩公益金预算编制应当执行市财政局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福彩公益金申报单位要提前做好预算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项审批和绩效评估等前期工作。

第十四条福彩公益金预算编制程序:

(一)编制收入预算。根据福利彩票销售政策预计下年度福彩销售额度,结合福彩公益金留存分配政策,预计下年度福彩公益金收入预算数。

(二)预算分解。民政局规划财务科根据市财政局确定的市本级民政部门可以使用福彩公益金额度,结合相关使用规定和预算申请,提出分解切块建议方案,并由各相关科室进行细化预算编报。

(三)确定支出预算。根据上级规定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在福彩公益金收入预算额度内编制福彩公益金支出预算,做到收支平衡。福彩公益金支出项目预算分为本级支出项目和对下补助支出项目两部分。本级支出项目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对下补助支出项目,纳入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管理。

(四)严格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审批。申请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包含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统筹使用的项目),应根据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提供政策依据、绩效目标、执行期限和资金规模等绩效评估资料。

(五)报送预算草案。民政局规划财务科积极做好预算编制工作,根据财政局要求对相关项目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预算草案,报民政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联合财政局形成请示报送市政府。

第四章管理与使用

第十五条分配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相关科室统筹福彩公益金和一般公共预算,根据资金使用方向,结合工作实际,采用因素法、项目法、据实法或几种方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其中,对下补助资金,按照支出方向选择分配方式;本级项目资金,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采取项目法管理,从严界定项目是否符合福彩公益金使用方向,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据实控制资金规模。

第十六条分配时限。

(一)市级预算安排福彩公益金,相关科室在规定时限内报规划财务科汇总,会商财政局后提出分配建议方案,20日内报民政局党组会审议;30日内由规划财务科汇总民政局党组会审议结果,联合财政局形成请示报送市政府。

(二)中央和省级下达的福彩公益金,相关科室应当在中央和省级要求的明确时限内办理。

第十七条在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审议通过的福彩公益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文件后,民政局各业务科室应对分管领域福彩公益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问效。

第十八条福彩公益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申报审核审批机制,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九条福彩公益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因项目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经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福彩公益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和基本建设项目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涉及购买服务,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积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服务。

基本建设和购置设施、设备、器材的,应当及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严格按照国有资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福彩公益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资金下达文件要求,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减少项目资金结转。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财务规章制度、福彩公益金管理有关规定支出资金,不得套取、挤占、挪用和超范围支出,不得用于:

(一)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三)违规发放工资、奖金、津补贴等人员支出;

(四)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五)其他超过预算批复之外的用途。

第二十三条年度结束后,福彩公益金使用单位应当将福彩公益金收支情况纳入单位财务决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章信息公开

第二十四条福彩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社会福利服务项目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以固定标牌、宣传手册等显著方式标明资助标识。

第二十五条各级民政部门要完善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制度,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坚持内容全面、真实、准确、完整、获取方便、回应及时的要求,建立福彩公益金信息管理公开机制。

第二十六条信息公开以民政部门门户网站为主。公开内容主要包括福彩公益金管理制度、筹集情况、分配使用情况、绩效评价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民政局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中央、省级补助和市本级分配福彩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等向社会公告。

各县(市、区)民政局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上级补助福彩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报民政局规划财务科和归口管理科室,并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严格按照信息发布的内部报批审核机制,加强信息审核。民政局发布的福彩公益金相关信息应当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对外公开。

第二十九条市本级使用的福彩公益金由民政局规划财务科随部门预算一并公开相关信息。

第六章绩效管理

第三十条加强福彩公益金“全过程”绩效管理。民政局相关科室、单位要按照“预算申报有评估、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的要求,建立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

第三十一条制定绩效目标。民政局相关科室在申报福彩公益金预算时,要制定绩效目标,待财政局批复预算后作为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分配资金时,应当将绩效目标同步分解下达。

第三十二条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民政局相关科室要按照资金支出特点和可测量、可比较、可追踪的原则,科学设置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提高绩效评价的有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十三条加强预算执行的绩效监控。项目实施效果与下达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当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要暂缓或停止执行项目。

第三十四条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阶段性任务完成后,相关科室和各执行单位要组织绩效自评,向同级民政局规划财务部门报送绩效自评报告。

第三十五条建立绩效纠错问责机制。民政局相关科室应当及时将绩效管理发现的问题反馈给各执行单位,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整改。同时加强绩效结果评价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福彩公益金监管要严格执行“谁主管、谁审批、谁分配、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岗位责任落实到位。

第三十七条福彩公益金使用单位要加强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合规、高效使用。充分发挥单位内部审计和纪检监察机构的作用,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动态监控机制和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切实履行内部监督职责。

第三十八条民政局规划财务科要配合相关科室加强福彩公益金管理与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福彩公益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立项、预算申请、资金拨付和使用、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使用绩效、信息公开和宣传情况等。

第三十九条民政局机关纪委要加强福彩公益金项目评审、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资金使用单位检查或抽查。

第四十条对于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各类财政违法行为,依照《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彩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各级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活动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执行。本办法由民政局规划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乐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乐市民政发〔2015〕26号)同时废止。

乐山市民政局

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民政部门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的社会监督,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民政厅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四川省民政厅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包括中央和省级财政彩票公益金补助、地方留存福彩公益金中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分配和管理使用的,专项用于社会福利和相关公益事业发展的福利彩票公益金。

第三条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便民的原则,按照“谁使用、谁分配、谁管理,谁公开”职责,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以及使用福利彩票公益金的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是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

使用福利彩票公益金的项目单位是指与当地财政部门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预算单位,包括一级预算单位和二级预算单位。

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公开以下信息:

(一)获得上级补助及本级留存资金额度、资金使用方向等;

(二)本级使用的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资金额度、项目联络人等;

(三)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应公开信息等。

第六条各项目单位应当公开以下信息:

(一)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主要内容、项目周期、资金额度、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项目完成情况、实际效果、接受督查情况等;

(二)其他有利于体现项目效果的文字、图片、影像资料等;

(三)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等。

第七条除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公开的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使用管理信息外,鼓励各级民政部门、各项目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多种形式增加信息公开内容。

第八条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使用补助市、县(市、区)项目资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上报市民政局规划财务科,同时报市民政局归口管理科室。

第九条各级民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于每年6月底前在本部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发布福利彩票公益金有关使用管理信息。项目单位无门户网站的,可由相关民政部门网站代为发布信息。下级民政部门无门户网站的,可由上级民政部门或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代为发布信息。

第十条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将福利彩票公益金有关信息纳入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

第十一条各级民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标识。

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应当在主体建筑物或设施设备的显著位置设立或铭刻标注“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的永久性标识。

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服务项目,应当在服务过程中通过小旗、手册、佩戴胸牌等形式向受助对象展示“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社会公益项目,应当选择合适方式设立资助标识。

第十二条各级民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当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通过信息公开暴露、发现的问题,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在信息公开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属民政部门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一)延期公开信息的;

(二)公开信息有较大错漏的;

(三)拒不公开信息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各级民政部门在信息公开中存在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上级民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按照其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县(市、区)民政部门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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