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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民函[2022]18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维护良好发展秩序,推动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积极发挥正能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通过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清除一批名存实亡的分支(代表)机构,整改一批不规范的分支(代表)机构,激活-批效能不高的分支(代表)机构,着力防范化解风险隐患,促进社会团体高质量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整治对象
乐山市范围内社会团体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机构。内设机构不在此次整治范围内(秘书处、办公室、财务部等)。
三、整治重点
社会团体设立的分支机构(含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机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本次专项整治范围:
1.已完成社会团体授权任务和宗旨使命的;
2.超出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
3.另行制定章程的;
4.名称或业务范围有相同相似的;
5.未按照规定程序设立的;
6.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书画院”等各类法人组织名称命名的;
7.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8.除代表机构外,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9.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
10.内部管理混乱影响正常运转的;
11.拒不服从社会团体领导和管理的;
12.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开展活动的;
13.与非法社会组织存在勾连的;
14.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
15.财务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统一账户管理的;
16.开设独立银行账户的;
17.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的;
18.通过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方式将分支(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的;
19.存在违规收费或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情形的;
20.违反其他管理规定的。
社会团体发现分支(代表)机构存在上述第1、8、9、10、11、12、13项情形以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情节较为严重的,要立即予以终止;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但情节较为轻微的,要限期全面整改,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消除风险隐患。相关终止和整改情况要及时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并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
四、具体实施方案
(一)自查阶段
各社会团体对照20条整治重点,逐一开展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自查自纠,发现存在20条整治重点情形的要及时制定方案并整改,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将自查整改情况报告报送至所属民政局。
(二)检查阶段
民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联合督导等多种方式,对社会团体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三)巩固阶段
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进一步建立健全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健全内控机制,发挥社会监督和信用约束的作用鼓励会员和群众积极举报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违规问题线索。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思想认识。各地民政部门和市属社会团体要重视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重大意义,把专项整治行动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更加增强“四个意识”,更加坚定“四个自信”,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全力推进专项整治行动走深走实,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民政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要把专项整治行动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要建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研究、分管负责同志具体主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工作局面,进一步完善协同配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确保专项整治行动按步推进、按期完成、取得实效。
(三)营造良好环境。各地民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渠道,加大专项整治行动新闻宣传和政策宣讲力度,及时曝光自查自纠工作开展不力、继续顶风违规设立分支(代表)机构以及分支(代表)机构违法违规开展活动的负面典型,进一步营造专项整治行动开展的良好环境。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社会团体于6月30日前填写表格(附件2),区(市)县级社会团体报属地民政部门,市本级社会团体报市民政局。各区(市)县民政部门形成专项整治书面报告(全面反映工作现状、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下一步工作措施及打算等内容)、汇总填写表格(附件1),于7月18日前报送市民政局。
附件1: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统计表.doc
附件2: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自查自纠表.doc
附件3: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川民发〔2022〕49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