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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2-04-25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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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9日乐山市民政局印发了《乐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的制定对于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推进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统筹发展,加强低保规范化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现就《细则》有关内容做以下解读:

一、《细则》制定的背景

1998年,我市出台了《乐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市政府9号令),2000年,市政府印发《关于积极推进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乐府发〔2000〕98号),标志着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正式建立。多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强力推进下,我市先后出台了《乐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困难群众构筑了坚实的兜底保障网,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以及打赢脱贫攻坚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1年6月,民政部修订出台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对低保认定条件、申办流程等部分条款进行了优化,12月,四川省民政厅修订出台了《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川民发〔2021〕180号),进一步明确、细化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范围、财产认定、审核确认制度等方面的管理内容。为贯彻落实部省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管理、有效实施,我局在总结实践经验、开展实地调研、借鉴省内外城市先进做法的基础上,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区(县)意见,形成了《乐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

二、《细则》制定的依据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三、《细则》的主要内容

《细则》共有九章五十四条,分为总则、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申请与受理、审核与确认、对象管理、资金管理、监督管理、附则九部分,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范围、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等方面,结合实际进行细化,明确标准、范围。

(一)明确低保认定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可以按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二)健全标准调整机制。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规定市级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综合考虑我市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物价水平、财政保障能力、城乡统筹发展等因素,制定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三)拓展低保保障范围。明确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人员,以及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纳入低保,核算收入时只计算其个人全部现金、实物收入,以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应当给予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四)厘清家庭收入状况。将家庭收入细分为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四类,对各类收入涉及的内容、项目进一步明确;在收入豁免方面,针对特殊对象部分收入项目如优待性收入、奖励性收入、救助性收入、特定用途性收入等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政策进行系统梳理;明确条件限制,对申请人家庭资产、拥有机动车、拥有商铺或房产等情况作了限定。

(五)完善低保认定条件。在核定家庭收入、财产时,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就学等情况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定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将“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低保。

(六)优化审核确认程序。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各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不再将民主评议作为必须环节,仅提出对公示有异议的低保申请对象可开展民主评议;简化公示环节,强化行政确认后的长期公示;规定低保审核确认工作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将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提高救助效率。

(七)强化重点人群保障。对城乡低保家庭中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重特大疾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可采取分类施保的方式增发一定比例低保金,保障其基本生活,增强其抗风险能力。

(八)提出就业鼓励措施。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家庭成员必需的就业成本予以适当扣减;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渐退期。同时规定,具备劳动能力、劳动条件但未就业的低保对象,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可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低保金。

(九)强化动态管理机制。采取低保对象定期报告和审核部门分类复核相结合等方法实施动态管理,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需及时告知乡镇(街道);低保对象在申请受理地外连续居住超过半年的,应于每季度末主动向受理地乡镇(街道)报告。乡镇(街道)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分类复核,对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可每年复核一次;对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可每年复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

(十)彰显人文关怀。切实保护低保对象隐私,涉及未成年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等特殊对象信息,不予公示。充分考虑困难群众可能面临的实际状况,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因照料未满3周岁婴幼儿、护理无自理能力重病重残家庭成员导致确未就业的(每户仅限1人),计算家庭收入时视同无劳动能力人员。对灵活就业人员及城乡居民个人按照年度不超过1000元标准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用,在核算家庭收入时进行扣减。

下一步,我市各级民政部门将以贯彻落实《细则》为抓手,不断强化“民政爱民、民政为民”的政治担当,聚焦各项救助政策落实的精准度、覆盖面和时效性,使发展的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困难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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