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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乐山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农办联合印发《村级组织工作事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为指导各县(市、区)村(社区)组织厘清工作职责,推动基层减负增效提供了重要依据。现就《目录》编制背景、主要内容等进行政策解读。
一、编制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2〕28号)及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建立城乡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备案制度的指导意见》(川民发〔2021〕48号)精神,规范村(社区)组织工作事项,推动健全基层减负常态化,结合乐山实际,形成《村级组织工作事项指导目录》,经市委主要领导同意,印发各地执行。
二、制定过程
8月,市民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进行2次会商研究,形成《目录(征求意见稿)》,2次征求各县(市、区)、22个市级相关部门意见,采纳合理意见27条,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目录(送审稿)》。9月20日,市委副书记蒋刚召集召开村级组织工作事项指导目录制定专题研究会,市委常委、市委组织部部长赖俊,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牟忠枢出席,市级相关部门参加,会议对《目录(送审稿)》进行审议并原则通过。9月21日,第3次征求19个市级部门意见,依据反馈意见再次修改完善,市级相关部门按程序通过所涉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9月23日,市民政局第39次党组会对目录事项通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确保各部门所涉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稳定性。10月28日,经市委主要领导同意,由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农办联合印发执行。
三、主要内容
《目录》共分为三个部分,一是村组织工作事项指导目录;二是社区组织工作事项指导目录;三是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一)关于村组织。依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梳理形成村组织工作事项指导目录92项,其中,应当依法履职工作事项38项,依法协助办理工作事项54项。
(二)关于社区组织。依据47个相关行业法律法规政策,梳理形成社区组织工作事项指导目录79项,其中,应当依法履职工作事项29项,依法协助办理工作事项50项。
(三)关于证明事项。依据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六部委《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形成我市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20项,未纳入其中的证明事项视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以出具证明事项,并按省上统一部署要求进行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