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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纠纷调解、健康养老、教育培训、公益慈善、防灾减灾、文体娱乐、邻里互助和居民融入等方面的社区社会组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优化服务,加快审核办理程序,并简化登记程序;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实施管理,加强分类指导和业务指导。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部署要求,满足群众需求,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积极作用,制定了《四川省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社区社会组织实行分类管理,达到法定登记条件的按照法定形式登记成立,达不到登记条件的实行备案管理。登记成立的社区社会组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成立、变更、注销和年度检查按照现行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应定期(每年不少于1次)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对不接受街道(乡镇)、社区(村)党组织领导,不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管理,或备案后长期不开展活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批评教育、要求整改。对违法违规的社区社会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终止备案。为加强对备案管理社区社会组织的信息化管理,提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录入“四川省社会组织网”中的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模块,或定期抄报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由县级民政部门录入。
《暂行办法》分为总则、登记管理、备案管理、内部自治、运行管理、监督管理、促进措施、附则八章。
第一章总则,阐明了本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明确了社区社会组织的定义、法律地位、分类管理和主要类别。
第二章登记管理,强调了对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依法登记,规范了社区社会组织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成立、变更、注销和年检提出要求。
第三章备案管理,对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明确了由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实行备案管理,明确了备案管理条件和程序,强调了及时变更、注销和报告工作情况。
第四章内部自治,社区社会组织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自主运作,要求健全章程、运行机制,不能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五章运行管理,明确了财产来源、募捐条件、捐赠使用、服务费用、安全管理和金融地位等要求。
第六章监督管理,对县级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城乡社区的监督职能进行明确,提倡个人和其他单位依法监督。
第七章促进措施,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发展情况制定社区社会组织的政策和措施,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依法享受税收优惠,鼓励采取购买服务、设立基金会、通报表扬等措施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
第八章附则,明确了暂行办法解释部门为四川省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暂行办法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