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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包括总则、救助对象和范围、救助标准和方式、申请受理、审核确认、资金保障、监督管理、附则共八章45条,在《四川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框架下,我们参考了省内其他市(州)和外省的一些有益做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对临时救助政策进行了进一步细化,有一些突破和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细化了救助范围。对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范围进行了细化,增加了两类对象不同遇困情形的条款。支出型救助对象合并考虑收支情况,新增了因主要劳动力伤病以及照料家中重病重残、孤老幼儿导致收入减少,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急难型救助对象中新增过渡型临时救助类型,对在申请低保、特困或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社会救助期间生活无以为继的家庭和个人落实过渡期临时救助。
二、细分了救助标准。按照省民政厅指导,参照2018年《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中关于“人均临时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的规定,根据困难情形的不同,采取按家庭救助和按个人救助相结合的方式,分层分类明确设置不同的救助标准。
三、适度放宽了部分救助标准。对支出型临时救助,统筹按照城市低保标准落实救助。将同一年度内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放宽至2次。明确需要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适当超过相应救助标准的,人均救助水平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
四、明确了救助形式。主要包括根据不同情况可采取的发放救助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三种救助方式,其中,明确了发放现金的具体情况,并对以现金形式发放救助金的具体手续提出要求,明确了紧急情况下应实行先行救助,事后补充手续并不再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明确了家庭和个人在非户籍所在地遭遇急难情况由急难发生地受理救助申请的要求。
《乐山市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拓展了临时救助制度覆盖的对象范围和适用情形,充分凸显了政策应急性、过渡性、补充性及衔接性特点,增强兜底能力,对支出型救助标准实施城乡统筹,对急难型救助对象完善了政策适用范围、救助标准、适用紧急程序、实行社会化发放等全流程内容,确保各类遇困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