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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制定出台了《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民政部令第7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26条,对《条例》进行了细化和补充,突出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地名命名更名。《办法》规定了地名方案的编制内容、组织实施和变更程序,明确了不以人名、企业名称、商标名称作地名的特殊规定,细化了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报告的内容和地名备案、公告相关要求,规定了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相关名称范围由有关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根据职责权限确定。
二是地名使用。《办法》细化了地名罗马字母拼写、地名用字读音审定、少数民族语地名和外国语地名汉字译写及标准汉字译名使用等要求,规定了国家地名信息库管理、地名信息资源共享和数据管理等要求,明确了地名标志设置和维护的具体内容。
三是地名文化保护。《办法》完善了地名保护名录制度,细化了地名保护名录的类别、内容、公布等要求,规定了列入保护名录的地名可以采取设立标志、派生命名、活化使用、制作文化产品、开展宣传活动等方式进行保护利用。
四是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地名管理能力的具体内容;针对不报送备案或者未按时报送备案的违规行为,进一步明确了处理程序。
此外,《办法》对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地名的专名和通名、地名文化遗产、历史地名等概念进行了解释说明。